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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昆民四初字第65号、(2007)昆民四初字第66号
(2007)昆民四初字第67号、(2007)昆民四初字第68号
基本案情
某汽贸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分别于2006年1月26日06—020—001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铁马车20辆合同金额为526万元、于2006年1月26日06—020—002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铁马车30辆合同金额为789万元、于2006年2月21日06—020—003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铁马车42辆,合同金额为1104.6万元。于2006年4月8日06—020—004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北方奔驰车10辆合同金额为310.5万元。
某汽车销售公司四个合同总拖欠金额464.1万元,违约金总额达到216780元。某汽贸公司于2012年2月13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形成以下四个案件:
案件1、的06—020—002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交付铁马车30辆,合同金额为789万元被告最迟应当在2006年3月15日前付清所有购车款项。但被告仅支付车款660万元,尚欠原告车款129万元。
案件2、2006年2月21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车辆。原告按合同约定共向被告交付铁马车42辆,合同金额为1104.6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当在2006年3月20日前付清所有购车款项。但被告仅支付车款986万元,尚欠原告车款118.6万元。
案件3、2006年4月8日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车辆。原告按合同约定共向被告交付北方奔驰车10辆,合同金额为310.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当在2006年4月30日前付清所有购车款项。但被告仅支付车款200万元,尚欠原告车款110.5万元。
案件4、2006年1月26日签订06—020—001号《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售车辆。原告按合同约定共向被告交付铁马车20辆,合同金额为526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最迟应当在2006年2月1 5日前付清所有购车款项。但被告仅支付车款420万元,尚欠原告车款106万元。
上述案件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四个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代理效果
在昆明中院的主持下,在本代理人的积极斡旋下,某汽贸公司与某汽车销售公司所涉及的四个案件均达成调解协议:思南气销公司确认尚欠华刚公司货款4470265元;思南气销公司自愿向华刚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50000元;以上两笔款项共计4520265元由思南气销公司于2007年9月30日分期返还华刚公司,并且在还款期间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损失,四个案件共形成四个调解协议,其中每个案件的调解协议中确定调解金额1117566.25元,资金占用费12500元。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损失。
被告不但根据调解书确定的金额和时间及时付清所欠货款,本案包括我方律师费,以及我方所有人员出差费用均由被告自愿承担,当事人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
总结
本案虽然最终是以调解结案,但作为代理人所做工作及付
出努力同样巨大,甚至比正常开庭结案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更多。我认为本案的意义在于:
1. 对方没有想到其财产会在短时间内全部被查封。
对方作为有诉讼经验的商家,其许多债务一致未能收回,
因此对法律从不当回事,甚至怂恿我方当事人去法院打官司。可是当中院法官在一个早上就查封了其所有的银行账户,并对其在车场销售的车辆也做了软查封。至此,当事人才开始相信法律、敬畏法律,才开始原因与我们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 对方当事人通过该事件开始相信法律、敬畏法律。
通过该案件,对方当事人开始相信法律、敬畏法律,不仅积极
主动还清所有欠款,还支付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更难能可贵的是,对方当事人主动请本代理人帮助他通过法律的手段收回欠款。
3. 本案在庭审人员与代理人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后以调解结案的方式结束了诉讼。调解是在双方互相谅解、共同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的,既解决纠纷,又维护团结,有助于双方今后保持良好关系;
4. 当事人对调解结果较为满意。本做好长期诉讼准备的当事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实际取得了对方偿还的欠款,对于整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结果较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