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律师负责办理
(2009)昆民四初字第18号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27日,陈某与某矿业公司因业务需要于向某贸易公司借款500万元,借款交付方式是某贸易公司直接打入陈某与瑞源公司指定的开户行的账号,其账号的开户人为瑞源公司。
我代理某贸易公司提出一、判令被告陈某、被告某矿业公司清偿借款500万元;二、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后,经协商和解,我方撤诉。
代理结果
在法庭的主持并且在我的斡旋下,双方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因某矿业公司是中间人,所以和解协议确定由陈某归定限期内归还全部欠款。
由于达成了和解协议,某贸易公司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昆明市中院与2009年2月17日作出了准予撤诉的裁决。
总结
本案最大的特点在于巨额的欠债起诉后用和解的方式结案,其意义在于,用温和的手段去处理矛盾冲突,使对立的双方在相互理解与宽容中自愿妥协达成一致。现代社会中,诉讼的激增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诉讼中迟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使普通百姓难以接近正义,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传统中国社会的调解机制在某种程度上,至少从形式上契合了社会转型时期对秩序和安定的强烈需求,可以为当事人节约纠纷解决的成本,对缓和社会矛盾和对抗、消除滥讼现象、减少人际交往及社会诸种交易行为的成本、维护社会的基本价值伦理、达成社会的整体和谐无疑是非常重要的。